京津冀法律:关于《家庭教育促进法》下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社会责任解读

时间:2021-12-03 21:34:41

京津冀在线网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1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对中国的家庭教育非常重要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家长所担任的社会责任有哪些?本文拟对《家庭教育促进法》下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梳理。

顾名思义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始终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在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社会责任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章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中起到协同的作用。

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第四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第四十二条)

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律责任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中小学校、幼儿园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五十一条)

认真遵守和执行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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