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

时间:2020-09-01 10:32:15

2020年7月29日至8月27日,市发展改革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条,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范围方面。经逐条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针对“建议明确目录第一条‘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国有企业’以及‘主导地位’的定义,以避免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理解分歧”的建议。经认真研究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关于‘国有企业’以及‘主导地位’的定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部门法有关规定执行,我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无权作出定义”。

二、针对“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第二条‘在社会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可以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及《关于进一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159号)第一条‘社会投资项目是指没有我国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规定,据此,国有企业使用建议本目录考虑北京市已发布优化营商的相关政策,避免实际工作中的政策冲突”的建议。经认真研究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一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已经取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授权,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本市无权另行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二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层级高于《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159号)》等规范性文件。综上,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应当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有关规定”。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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