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北京市2020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4-16 07:24:35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网站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京发改〔2015〕13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节能工作实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于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节能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本着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宣传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公平审慎的市场监管,提高节能监管效能,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市级节能监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市节能监察大队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服务机构和被列入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相关情况综合监察。

监察对象:重点用能单位。

监察内容: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对存在报告内容不实等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上报;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对节能措施不落实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单位,责令限期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5)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6)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能源利用效率情况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已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单位;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区级节能监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交情况监察;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监察;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监察;

4.区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察;

5.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监察;

6.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监察;

7.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还应当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专项监察,市节能监察大队在工作中予以业务指导。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向市节能监察大队报告监察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坚决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科学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安排现场检查,减少企业负担,如确有现场检查必要,执法人员需严格佩戴口罩执法,加强自身安全防护。执法过程发现疫情症状,应及时如实报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错报。

(二)优化服务水平。疫情防控期间,执法人员要主动运用电话、邮件等远程方式与用能单位联系,充分发挥执法工作的触角作用,主动服务,了解用能单位在能源、节能方面的需求,向用能单位讲解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等内容。

(三)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被检查单位名单待“双随机”抽取完成后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市节能监察大队、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违规用能行为,认真遵守各项纪律,公正执法,实事求是。

(四)创新监管方式。协助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用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行政执法信息、“信用北京”等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智能分析、精准监测,强化监管结果运用。畅通与用能单位的沟通渠道,积极开展线上交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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