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人才:人才交流顺畅有序 京津冀三地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互认

时间:2019-06-02 08:10:37   来源:燕赵都市报

原标题:我省出台政策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

京津冀三地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互认

职称可越级申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近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目标,以健全人才流动配置机制为重点,破除妨碍人才流动的各类障碍和制度藩篱,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才流动配置新格局。

1 急需紧缺人才可实行年薪制

《意见》明确,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消除身份、性别歧视,统一市场运行规则。

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和高端科研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制定完善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全面提高高技能人才政治、经济、社会待遇水平,指导企业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改进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奖项倾向,把创造的市场价值、获得的创业投资等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全面落实科技、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教育、医疗卫生、技术技能、企业基层一线和青年人才六个领域分类评价标准要求。

2 鼓励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意见》明确,支持和引导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合理流动。进一步畅通国有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对企事业优秀人才可推行直接引进、公开选拔、聘任、挂职等办法,增加交流比例和数量。

鼓励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离岗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在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正常调整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选拔、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

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开发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在职称评审、专家选拔、公开招聘等工作中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拓宽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完善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途径。

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人才申报职称绿色通道,根据其工作年限、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能力业绩等,打破初、中、高逐级申报做法,按条件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3 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柔性引才激励办法

《意见》明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科研项目为载体和纽带,柔性引进国内外知名院士和专家,帮助用人单位开展项目研发和技术攻关,鼓励人才和团队携项目、专利、版权等创新成果与我省企业合办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科技成果、项目在我省落地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人才驿站,推行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特聘专家制度。

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柔性引才激励办法,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在河北省转化落地的,在职称评定、项目申请、税收、土地、奖励荣誉、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与本省同类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4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来冀工作提供便利

加强与国外专家组织、培训机构、国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各级侨联侨办等部门沟通联系,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引进国际高端人才。推进职业资格国际间双边或多边互认。

《意见》明确,支持鼓励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我省创业就业。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回我省创新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市建立青年留学回国人员实习基地。

加强国际人才交流合作,鼓励各类开发区、高科技企业、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等参加国际性外国人才推介会,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外国人才河北行”活动。有计划选派高素质企业家、“高精尖”技术人员和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加强与全球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沟通协作,鼓励和支持其在全球范围内为我省引进和猎取人才。事业单位可面向全球公开招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支持企业在海外建立研发机构,面向全球自主引才用才。

5 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福利多”

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和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开考比例和分数线等限制,适当增加招聘本地人员比例。鼓励市、县探索建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调整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为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服务,在基层服务期间享受当地同等待遇,落实职称评审优惠政策。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按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意见》明确,对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工作地在执行艰苦边远津贴县,级别工资高定两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分配到非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高定两级。调出该地工作时取消高定的工资。落实基本工资标准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正常调整机制。

6 实行京津冀职业资格证书互认

加快京津冀人才开发一体化进程,推动实现人才标准统一、信息共享,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互认。

《意见》明确,落实国家重点领域人才流动管理办法,面向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掌握国家核心技术的人才,以及承担国家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人才,依托国家和我省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完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和我省重点领域人才激励和奖励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实施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加大重点领域人才调配工作力度,着力解决我省重点发展领域、重要行业、重大项目对特殊紧缺人才的急需。

7 全面放开人才在城镇的落户条件

全面放开人才在城镇的落户条件。加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打破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的政策措施。对引进人才原在省外获得的专家称号、专业技术职务予以相应承认。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全面推行燕赵英才服务卡制度,为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社保、医疗、住房、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将外籍人才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服务纳入燕赵英才服务卡服务范围。鼓励各地通过建设人才周转公寓、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向人才出租、发放购房租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阶段性居住需求。探索组建人才服务专员队伍,协助解决人才个性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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